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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元血洗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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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直接有对应的日元ETF,根本不需要去
换汇
。 对喜欢关注宏观的小伙伴而言,这种产品不要太友好。 就目前而言,短期内去做多日元,应该是没问题的。 长期呢? 什么时候多转空? 02 日元必须死 众所周知,日本经济最强的阶段是70-80年代。 与之对应的,那段时期,也是日元最不值钱的阶段。 二战后,美国给日本定下的汇率是1:360。80年代,随着日本走上巅峰,这个值依然在260左右。 1985年,美、日、德、英、法签订《广场协议》,强迫日元升值后,美元兑日元才一路从300多跌到80左右。 汇率上涨,所有人购买力上涨,名义GDP上涨,这确实是很爽。 但作为出口大国,日元越来越值钱,等于日本货越来越贵,出口的竞争力渐渐消退,日本企业却苦不堪言。 直到安倍晋三的“放水经济学”正式实施,日本才真正开始大力打压汇率。 2012-2015年,美元兑日元迅速从75涨回125,日元汇率贬值了一小半。 与之相应的,日本的名义GDP自然也跟着大幅下跌。 但是,日本企业却因此保住了性命。 企业活下来的结果是什么?是保住了国民就业率。 为什么最近日本的就业市场这么火爆?少子化是一方面,这方面的原因同样不可忽视。 是的,在名义GDP下降的阶段,包括股市暴涨的2023年,日本GDP依然是在下降,但日本国内的就业率反而不断上升。 这一点非常反直觉,但确实是事实。 过去20多年,日本其实是发达国家中去工业化最不明显的国家。 在很多高端制造领域,日本依然是全球最强,这一点众所周知。 这意味着,日本企业、日本市场,依然很依赖出口。 要想出口好,货币就不能太值钱。 据日本大和证券估算:日元兑美元每贬值1日元,东京股票市场全部上市公司的利润将增加1980亿日元。 比如,日元兑美元每贬值1日元,丰田的利润约增加480亿日元,本田的利润约增加100亿日元,优衣库的利润约增加12亿日元…… 更关键的是,日元贬值,并不妨碍大家继续去借贷日元。 不仅能去炒高其他市场的资产,也能炒高本国的股市。 比如,巴菲特买入日本股票的资金,就基本全是借的。 为什么日本股市可以从2011年之后连涨10年?就是得益于货币贬值。 为什么最近两年日本股市涨得越来越快?就是因为其他货币加息,导致日元贬值加速。 显而易见,日本自己是想货币贬值的。 但是,其他人愿意吗? 很明显可以发现,从2021年开始,日元曾经的两头倒玩法,似乎有一头失效了。 这两年,又是疫情、又是战争、又是去全球化,如此极端的宏观背景中,按照以前的逻辑,应该有大量资本去推高日元。 但日元涨了吗?根本没有。 除了2022年底、2023年底两次变相加息后短暂上升了几天,日元一直在贬值的路上狂奔。 避险属性似乎失效了。 为什么其他避险资产今年普遍都被炒出天价?这或许是原因之一。 不论是日本股市、美国科技股、虚拟币还是其他热门资产,其实都虚高了,无数人跟风。 再继续往上炒,不是不行。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白:大资本凭什么带着全民赚钱? 真正的大鳄,不太可能跟普通投资者一样,追求什么价值投资。 他们信仰的法则永远只有一个:收割。 一定先撤退砸个大坑,再进入抄底。 往哪里撤退?日元是最好的选择。 这一点,从其他方面也能看出点端倪。 想一下,我们买美元是怎么买的? 是央行先回收人民币,再从外汇储备中划转美元到个人账户。 同样的道理,当个人和各大金融机构大量借贷日元、兑换其他货币,日本央行的外汇储备应该减少;每当外资买入日元时,日本的外汇储备应该大幅增长。 而看下图,日本近些年的外汇储备规模基本也没啥变化。 这说明什么?说明日元并没有过多流入到国际市场,不论是借贷日元卖出的、还是买入日元的,一直都是比较平衡的。 这就很诡异了。 还是那个问题:钱到底去哪了? 在大多数人看不到的角落,或许真的存在一个机构/群体,它取代了日本央行的部分职能,无限买入日元。 越贬值,越买。 等到外部经济过热,日本央行就收缩货币政策,配合它大量投放日元,兑换成美元抄底其它市场。 它就这样寄生在日本经济中,一个又一个轮回,无限吸血。 03 尾声 无论是阴谋论,还是客观去看,日本加息都是在玩火。 一方面正如上面所说,日元升值有碍经济健康发展,长期来看得不偿失。 另一方面则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债务怎么办? 截至2023年底,日本的债务规模是1286.45万亿日元。 而日本的M2才多少?1260万亿日元。 虽然美国也是债务大于M2,但美元是世界流通货币,日元是吗? 日元升值10%,相当于债务实际上增加了10%。本来就还不起,这下更是雪上加霜。 一旦日债成了烂账,日本政府信用崩掉,那现在去接盘日元的人,又会被收割,包括日本央行自己。 所以对日本而言,加息一定要有度,现在的情况明显已经不是他们所能接受的。 接下来,一定会采取措施,防止日元升值,最好继续贬值。 这是他们的想法。 想当年,以日本工业之强,如果不是被欧美联手扼杀,必然会一路狂奔,不存在所谓失去的二十年。 但是,无形之手就是存在。 一旦日本表现得过于强势,历史一定会重演,它一定会再被重锤。 一如当年故事。(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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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2024-08-05
一文详解U卡境内运营和使用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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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兑换途径,相关平台还可能实际涉足非法
换汇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非法
换汇
属于第(三)项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无论是U卡境内代理还是运营公司,在提供U卡出、入金支持的客观基础上,实施U币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中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如“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其“典型意义”就强调了被告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4 (二)U币交易涉及其他法律问题 根据2021年《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对U卡平台境内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境内代理或运营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5除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导致的行政违法责任及上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之外,U卡境内代理或运营公司还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现有U卡均为国外发行,通常U卡境内代理及运营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将不可避免的为U币、U卡及相关交易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广告推广宣传等服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如果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且被证明或者推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U卡境内代理及运营公司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此外,U币作为一种相对新兴的存在,大部分人对其并不了解,无法透过现象看本质。一方面,利用公众对U币的不熟悉,甚至有以U卡代理或运营商名义进行网络传销、诈骗等情形发生。另一方面,U币是具有财产性质的美元代币,其交易流通属于金融活动,在国家不承认其法定货币地位并禁止相关业务活动的前提下,提供U卡及其渠道的代理或运营商行为具有非法性,又可能涉嫌相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三、U卡用户行为评析 在交易所涉款项和U币来源合法的前提下,用户使用U卡的非经营性常规用卡行为通常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根据U卡的运行机制,在“人民币-U币-外币”或者“外币-U币-人民币”的交易模式下,因为规避了我国的外汇管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可能受到外汇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因为U币具有匿名性、保密性等特征,存入U卡的U币或用于购买U币的资金可能来源于上游犯罪行为。如果交易所涉款项或者U币来源不合法,基于用户使用U卡的客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账户、转换、转移资产、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在主观具备明、应知的条件下,U卡用户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构成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 例如,在刘某走私、贩卖等案中,刘某在毒品交易中使用U币进行结算,方式隐蔽并将资金转移,构成洗钱罪。6不过实践中除了自洗钱等特殊情况外,能够直接认定确定明知的情形较少,通常还需根据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被告人主观状态做推定。根据2009年最高法对洗钱等罪的司法解释,7对被告人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其认知、收益的种类、数额和收益处理方式等进行判断。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以不正常途径、价格、方式进行交易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通常会推定系明知。在万里盛、喻震宇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四被告人在异常交易地点——宾馆房间内将上线所汇款项用以购买U币,转移资金并获利,法院就认为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判决四被告人构成掩隐罪。8类似的,实践中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高价“手续费”、使用匿名或者加密聊天工具沟通交易等足以证明U卡用户具有主观明知的情形,可能根据上游犯罪的不同类型,分别构成洗钱罪或者掩隐罪。 而《典型案例》之二“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9中,被告人詹某祥提供身份证供范某玭等人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虽然没有对范某玭等人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认识,但概括明知所帮助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因而构成帮信罪。根据2019年两高关于帮信罪的司法解释,10U卡用户使用U卡交易直接或间接为上游网路犯罪人员提供帮助的,即使对他人犯罪行为没有具体认识,也可能构成帮信罪。 四、结语 我国针对虚拟货币上下游的活动的政策经历了从限制到全面禁止的发展,对于U卡这一新生事物而言,境内代理或运营公司及U卡用户行为的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虽然尚未成熟,但是法律合规风险却不可忽视。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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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8-02
专访圆币科技行政总裁:港元稳定币不跟美元稳定币抢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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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币的推出。举个例子,如果我们能够把
换汇
这个市场上链,便可以提高清算速度,减少摩擦,减少对传统法币系统的依赖。各种法币稳定币的推出,就能形成一个链上的
换汇
市场。 行业内的一些稳定币发行商有一个共识的,五年之内,市场很有可能达到三万亿美金,稳定币可以把更多传统金融市场的量带入Web3,圆币科技如能把Web2和Web3桥接好,就会拓展出巨大的市场。 金色财经:数码港元和港元稳定币有何区别? Rita Liu:数码港元就是我们常说的央行数字货币,它搭载在较为中心化的链上,是面向各国金融机构金融活动的批发型数字货币。而港元稳定币搭载在去中心的链上,对应的是民间的金融活动。服务的客群不同,这两种场景是共存的。 金色财经:港元稳定币的推出给港币、香港带来了什么? Rita Liu:立足香港做港元稳定币,港元稳定币在Web3世界取得一定成就,是能够推动港元、乃至香港站在Web3时代发展的桥头。 我们常说,我们要关心年轻一代他们的金融需求和观念,他们如何看待财富,如何看待金钱,他们如何投资?港元、香港要在Web3时代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香港如何稳固金融中心的地位?港元稳定币在这些问题的回答上,无疑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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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7-20
香港Web3——合规难、挣钱难 全球化成唯一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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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世界的纽带。就单单是把各国法币之间的
换汇
搬上区块链,都有着海量的市场,这样看,法币稳定币的想象力是足够大的。 全球化成香港合规交易所发展重心 在香港干合规交易所,不好挣钱。 今年的某一周,香港某家交易所的机构客户业务盈利只有100多美元。而这盈利是包括了手续费、托管费等在内的,为机构客户提供的所有服务的营收。 接近这家交易所的市场人士告诉金色财经记者,机构客户大都不愿意使用合规交易所,他们更习惯于场外交易。一个主要原因——机构客户们的钱不算干净。 香港本土居民只有700多万,对于一家在香港的持牌交易所来说,能够转化用户的天花板很低。以Hashkey Exchange为例,上线散户交易近一年的时间内,Hashkey Exchange香港站积累了近十万的用户。而今年4月上线的Hashkey Exchange国际站,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就积累了近十万的用户。 据悉,Hashkey Global是在百慕大拿到的合规牌照。目前主要面向亚太以及东南亚地区。日韩、台湾都是Hashkey Global的重点发力市场。Hashkey集团交易所业务重心转移到了Hashkey Global。 立足香港,再拓展全球,或许是香港的合规交易所们的唯一出路。在香港本土做合规交易所,既难拿牌又难盈利。 2023年年初,就传出消息,香港持牌交易所OSL以10亿港币寻求收购,半年后其终于如愿,Bitget母公司以7亿港币投资入驻。 彼时,申下一张牌照大概需要花费几千万港币, Bitget无疑花费了大价钱。 但现在看来,单就在为了获得香港合规牌照这件事上,Bitget是聪明的。香港对于加密原生的交易所申牌十分严格的,币圈原生交易所大多难以获批。五月底,临近第二次发牌日,传统的加密原生交易所,如OKX、火币等交易所第二次获批牌照公布之前,宣布了退出香港市场。据传是因为如果要在香港获牌,其需要签订承诺书保证清退大陆用户。 而再总结六月港府公布的第二批被当做发牌的11家机构,可发现这些机构为本土机构和具有中国大陆资源的公司,具有传统金融背景。 无论传统币圈交易所退出香港市场的原因是如何,所呈现出的结果是香港并不欢迎币圈传统机构。香港的Web3市场,更像是一场传统金融的游戏。香港希望的是,借助Web3完成传统金融的转型,又或是用Web3来赋能传统行业。 但是无论是传统金融转型Web3还是原生的Web3想要在香港站稳脚跟,都是不易的。 再看OSL,其背靠的BC科技,连续几年都处于亏损状态。而BC科技的实际控股人为港股“壳王”高振顺。和Hashkey不同,针对散户的交易业务并不OSL的业务核心,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对机构的业务上,如在2023 年9 月12 日,OSL 也与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宣布在证券型代币(STO)方面达成战略合作,另与多家交易所达成了流动性合作,在虚拟货币的现货ETF上,成为了嘉实国际、华夏基金的托管商。 和Hashkey Exchange一样,今年OSL也把重点放在了全球市场的扩张上,今年年初,公司宣布启动2024年全球化战略。而且,从去年开始,OSL就开始了积极布局海外牌照,如已向新加坡递交了牌照申请。 不仅仅是交易所,虚拟银行也不好挣钱。023年,ZA Bank净亏损3.99亿港元,不过净亏损较上一年收窄20%。不仅仅是ZA Bank在亏损,包括蚂蚁、天星等香港的8家虚拟银行都处于亏损之中。 交易所和虚拟银行在港展业,会有所面临的相似的困境,对于机构来说,大致是新事物如何营销推广去抢占市场。香港本土市场是十分有限的,如何利用好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的位置,去做好内外资的桥接,也是这些机构需要重要考虑的。 而这些困境,更多的原因其实在于在港外资的撤离。钱变少之时,事倍功半。对于香港的机构来说,目前所要共同做事,便是更多地向外寻找机会。 两家香港最早持牌的交易所,今年都将重点放在全球市场。对于交易所来说,香港只能是一个合规的基点。更广阔的天地,在海外。 虚拟货币现货ETF费率高、申赎流程复杂,劝退用户 今年港府的另一重要举措便是虚拟货币现货ETF的推出。香港的比特币和以太坊现货ETF已经上线两个月,根据SoSo Value数据显示,截至到7月5日,六支现货ETF的交易总量超2600万美元。 在打新认购阶段,香港ETF成绩不斐。根据 SoSo Value 数据, 3只比特币ETF首日发行认购时规模为2.48亿美元,而美国比特币现货ETF产品,剔除由信托转为ETF的灰度(GBTC),首日总净值仅为1.3亿美元。 一位接近香港几大ETF发行商的市场人士告诉金色财经,认购阶段的体量和实际交易体量出现巨大差异的原因是,最初认购时,其实是这些ETF发行商们找到大客户们,以资源置换的形式让他们购入ETF,所以认购首日量大。 而此后的交易量才是香港真实的ETF体量。香港独立的资金体量本就较小,700多万人口,目前港股的体量也就只有32亿港币。而让基金公司们都去购买美国ETF的原因也很简单,虚拟货币现货ETF是是一个全球竞争的市场,资本会选择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最安全的产品。 而香港的虚拟货币现货ETF对比下来其实是没有竞争力的。香港合规成本较高,上述市场人士告诉记者,时间很赶,大家赶鸭子上架,比如在托管行上,华夏和嘉实都选择和OSL签了协议如有两家发行虚拟货币现货ETF的发行商都是选择的OSL作为托管商,而托管费很高。 这无疑拉高了现货ETF的成本。对比香港和美国的比特币现货ETF发现,美国方面,除了除了灰度公司、Hashdex发行的ETF外,其余的费率均介乎0.2%至0.49%。而华夏的费率为1.99%,嘉实额费率为1%,博时的费率为0.85%,这均高于美国。 在用户体验上,目前香港的虚拟货币现货ETF做得也不好,拿胜利证券举例,这个唯一可以实现币进必出的证券公司,用户还需要用邮件和电话进行申赎。 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发行商们进一步优化。 一个显而易见更根本的问题是,香港的虚拟货币现货ETF的发行商还是传统金融的思维模式去做虚拟货币的现货ETF,拼营销和渠道,而不是去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华夏基金上的一些做法可以论证这一点。对比三只基金的虚拟货币现货ETF产品,华夏基金的交易量是最大的、其能够做到交易量的最大,和渠道、营销有着很大的关系。如在今年5月初举办的Bitcoin Asia大会上,这个以探讨BTC生态发展议题为主的会上,华夏基金的营销人员也站上了会场的主舞台上介绍华夏基金现货ETF的情况,并在大会上设立了展位。这足以窥见华夏基金在营销和市场上所下的功夫。 对于香港的虚拟货币现货ETF来说,接下来更应该做的是如何降低手续费,简化申赎流程,从而在全球化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 无论是虚拟货币交易所、虚拟货币现货ETF,亦或是港元稳定币。所面对的,都不只是香港这一个市场,而是如何在香港取得合规之后,扩展到全球,参与全球的Web3竞争。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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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7-19
丘栋荣、李晓星、刘格菘最新调仓动态来了,集中看好军工、半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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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仓动态来看,航天电器、中航沈飞替
换汇
川技术和东方财富成为前十大重仓股。 加仓方面,李晓星二季度逆势加仓山西汾酒21.3%至293.65万股,小幅加仓古井贡酒1.1%至136.52万股。美的集团被加仓5.61%至654.11万股。 减仓方面,李晓星手起刀落大幅砍仓超一半的茅台股,持股数量环比上季度下滑64.08%至25.53万股。五粮液同期也被大幅减持41.74%至363.25万股。北方华创、泸州老窖、中航西飞也被减持。 对于下半年的投资思考,李晓星表示,随着美国大选的临近,欧美的外贸政策面对一定的不确定性,暂时回避了一些欧美需求敞口过大的行业,特别是电力设备新能源、汽车以及部分电子。同时鉴于发展新质生产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政策支持的重要方向,其继续看好半导体国产替代、国防科技等领域。 03刘格菘二季度增配军工、半导体等行业 作为一名长期深耕新能源产业投资的知名经理,广发基金的刘格菘并没有放弃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但其二季度对军工及半导体设备的关注度明显提升。 刘格菘二季度合计的前十大权重股名单分别是圣邦股份、赛力斯、亿纬锂能、阳光电源、晶科能源、北方华创、中航光电、天合光能、中微公司和晶澳科技。 换仓动态来看,刘格菘二季度大力加仓阳光电源28.56%至3720.47万股,加仓半导体公司中微公司19%至979.05万股。 减仓方面,刘格菘二季度大幅减持晶澳科技36.63%至9227.18万股,被减持的个股还有圣邦股份、赛力斯、亿纬锂能、北方华创和天合光能。 整体来看,刘格菘二季度低位适当增加了军工及半导体设备行业的配置,光伏及其产业链、锂电池、新能源车等全球比较优势资产方向维持原有配置水平。 对于现状的思考,刘格菘谈及新能源产业特别是光伏产业的行业竞争格局惨烈,这使得头部公司的估值承压明显,影响了板块的表现。 不过,刘格菘表示,从研发储备、上下游供应链配套优势角度看,中国制造业的长期比较优势依然突出,短期失衡问题解决后,很多行业将会更加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当前,全球比较优势制造业的估值处于历史较低分位,随着未来行业重新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对该行业的市场表现抱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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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2024-07-19
没有收到赃款 没有帮助
换汇
买卖USDT虚拟货币赚差价仍被判处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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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买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的生意,如果涉及变相买卖外汇,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实践中目前已不存在争议。涉案的U商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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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7-11
律师观点:外贸公司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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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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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老板仍然会选择通过非法方式进行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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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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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出于经济成本考虑(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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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可能会有较高的手续费、税收成本,另外,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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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有更有优势的汇率),时间成本考虑(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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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和手续资料),规避监管(灰黑色产业交易); 还有一些是因客观因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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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例如美国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制裁,限制俄罗斯银行使用SWIFT系统,限制伊朗使用美元进行交易等,若我国企业与这些国家存在贸易往来,在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结算上会存在障碍。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选择了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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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有些老板是直接通过地下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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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等方式进行直接的资金变现,有些老板选择换成USDT虚拟货币、游戏点卡等方式进行间接的资金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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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涉及的主体会比较多,地下钱庄,居间介绍人,买卖外汇的双方,老板指令的公司财务人员等等,只要其中一人被公安机关调查,出于“自保”,争取被认定为“立功”等考虑,会把交易中的上下游给供出来。 那么外贸公司的老板,因公司经营所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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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呢? 文 | 邵诗巍律师 01 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类似情形 张三日常有大量的美元需求,李四人脉很广,认识不少外贸公司的老板,王五便是其中之一。张三每次需要美元,就会转人民币给李四,李四扣除自己的服务费之后,将剩下的款转给王五,王五恰好也有换取人民币的需求,会将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收取的款项转给李四,李四再转给张三。 李四作为中间人,为张三和王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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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务,赚取差价收益。(此前邵律师写过多篇关于“买卖外汇的居间介绍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文章,读过的朋友应该可以知道,李四作为居间方,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某天,李四被抓了,为了“立功”,供出了王五,说自己转给张三的美元都是王五提供的。 接着,王五就接到了民警的电话,要求其配合调查,于是他找到了邵律师,问自己是否构成犯罪,邵律师认为不构成,主要原因是:王五所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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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王五作为外贸公司的老板,为什么会与李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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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其公司账户有大量的外贸货款,出于种种原因,总之找李四这种中间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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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方便又迅速。因此,王五和李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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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有着根本的差别。李四撮合二人的
换汇
交易,目的是为了赚取利差,王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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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只是想把自己的货款外币收入变成人民币。 非法经营罪俗称“口袋罪”,但如果涉案行为并非“经营”性质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经营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行为,即通过这种行为本身来获取经济利益。王五并没有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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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本身来换取经济上的利益。 例如鄂冶检刑不诉(2019)70号、温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1号等均持此种观点:“xx虽然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兑换外汇给他人,但其兑换的外汇均来源于其本人经营的外贸公司的货款,而且其兑换外汇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02 展开讨论:如果王五除了将货款兑换为人民币以外,另外也收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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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呢? 张三着急换美元,但李四恰好也“库存告急”,周转不开,王五见李四着急给其客户张三换美金,就向李四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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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自己要收一笔服务费,李四同意。这种情况下,王五是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但是否构罪,还是要根据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律师的辩护要点可以从以下展开: 1、现有证据不足以定罪 通过外汇“对敲”的方式变相买卖外汇,实践中往往很隐蔽,上图为了方便说明,人物关系做了简化处理,但实践中,张三、李四、王五一般不是直接的收付款人,他们会指令自己在境内外的关联公司(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操作。有外币需求的除了张三,可能还有张三1、张三2、张三3……,李四,王五也是同样。李四的地位实际是在众多买卖外汇主体当中的资金调配方。那么哪笔交易是李四撮合下的张三与王五的交易?交易金额是多少?认定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链是否完备? 王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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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观目的是纯粹的兑换自己的货款,还是也想顺便赚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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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差,这些能否有证据证明?如果王五前述两种目的都存在,那么兑换货款相关的应在涉案金额中予以扣减,如果司法机关无法查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无法查清的金额同样应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减。 例如在(2020)粤0781刑初18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键证人没有相关证言在案,该部分事实无法查清。综上,本案证据不能排除谢晓灿是基于谢伟灿与王晓之间商定的货款结算方式而支付相应人民币给王晓,在该次兑换外汇行为中谢晓灿不以营利为目的;另外,本案尚未有证据证实该次兑换外汇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故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认定被告人谢晓灿的该部分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相应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该部分指控数额予以剔除。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该部分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情节轻微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外汇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构罪。若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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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金额在500万或违法所得额在10万上下,或者低于前述金额的,可以主张因本案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例如融检刑不诉【2021】64号案件,林某因在香港的公司经营需将美金兑换成人民币,遂通过同案人马某甲以“对敲”的方式将美金兑换成人民币,具体方式为:林某用其香港账户向同案人马某指定的香港账户汇入美金,再由同案人马某控制的银行账户汇出人民币到林某的银行账户。林某以上述方式与同案人马某非法买卖外汇,交易数额达人民币51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3、其他可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要点 例如单位犯罪,从犯、自首、立功、退赔等,这些是刑事案件中的常规辩护要点,需要根据个案展开分析,本文中就不在详述。 律师提示: 本文的观点在于,如果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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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也是司法实务当中的主流观点。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在少部分司法案例中仍判处行为人有罪(例如有名的黄光裕案),所以刑事风险依然存在。 另外,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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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即使不构罪,也是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为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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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走合法渠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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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7-07
无惧溢价警示,跨境ETF继续强势霸屏,最高飙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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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而各家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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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有限,这限制了一级市场的申购额度,套利受限,投资者进一步涌入转向二级市场交易,引起溢价。 5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披露最新一期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4年5月末,累计批准额度为1677.89亿美元,较4月末的1655.19亿美元增加22.7亿美元。 证券基金类机构累计批准QDII额度为921.7亿美元,目前共有76家证券基金类机构拥有QDII规模,比上月增加一家,其中有40家基金公司获得新增新增QDII额度,合计为16.2亿美元,占据本次新增QDII规模7成以上。 具体来看,易方达基金、华夏基金、南方基金、广发基金、嘉实基金、博时基金和摩根基金是公募基金QDII规模排行前列的公募机构也,除了南方基金本次分别新增QDII规模为4000万美元,其余6家都是5000万美元。 近年来,QDII基金产品受到市场青睐,基金公司也在加大布局。Wind数据显示,截至7月4日,QDII基金产品数量达到298只,资产净值合计419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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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2024-07-05
律师提醒:防范香港支票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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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局 骗子跑路 介绍人被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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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因为邵律师近期办理的一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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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的介绍人涉刑案件的有感而发,但为保护隐私,本文不会透露任何在办案件的具体案情。仅做一个法律知识的科普,希望更多的朋友能够了解此类骗局,在日后做好风险防范,以避免潜在的涉刑风险。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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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的群体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正当需求的,例如留学、出境旅游、跨境贸易等,一类是出于非法目的的,例如转移资产、洗钱等。 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制度,出于“方便、快捷”等的考虑,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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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不合法,但在实践中很普遍。再加上香港的金融体系和内地稍有不同,资金到账≠入账,这就给了骗子可乘之机。 文 | 邵诗巍律师 01 已到账的钱,被对方撤回了? 1、已到账的钱,被对方撤回了? 在香港,银行支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支票交易的普及程度与咱们内地的移动支付差不多,缴费、发工资,首付款,香港地区都习惯使用支票来完成交易。 但支票汇款的方式,汇款人在操作汇款之后,钱实际处于挂账状态,支票入账和到账之间会存在24小时的核账时间。 也就是说,收款方会先后收到2次银行的短信通知: 第一条短信通知表述为资金已“汇入”,这个仅是显示在收款人账户上的数字”(又称“挂账”),汇款方可以在24小时内撤销; 第二条短信通知表述为资金已“存入”,这时才是真正的资金到账,汇款方不能撤销。两条短信通知间隔超过24小时。 即使付款人没有撤销支票,该支票也可能因资金不足、签名不符等其他因素达不到符合银行支票兑现条件,导致无法到账(又名:“跳票”)。 例如汇丰银行,中银,永隆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东亚银行,恒生银行等香港账户都支持这种操作。 而且骗子喜欢将交易日期选在周五,因为周末银行不上班,等到被害人周一意识到自己被骗,发现骗子早就消失的无影无踪了。 02 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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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被判处非法经营罪 外汇对敲,是常见的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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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就是国内的A和国外的B交易,由A转账人民币至B指定的自己的国内银行账户,由B转账外币至A指定的自己的国外银行账户。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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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的A和B不一定原本就认识,所以就有很多牵线搭桥,撮合交易的中间人作为介绍人。 这些介绍人通常从事的职业领域涉及留学咨询、移民服务、券商金融、外币兑换、保险业务、信托、银行业以及财富规划等,因工作原因,他们能够接触到不少高净值客户群体。 介绍一个2020年成都法院判决的案件,案号:(2019)川01刑终1114号。 高某长期从事留学、移民等业务。高某在澳大利亚的金融咨询师赵某称其客户Jason有个客户有900万美元想换成人民币,询问高某是否有客户想换美元。高某就问其在澳大利亚朋友房产中介伍某。伍某遂通过微信联系其客户熊某。熊某同意后,伍某将熊某某联系方式发送给高某。 熊向高发送了一张余额1.5亿人民币的建行截图,Jason向高发送了一张余额为850万美元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账户截图。接着各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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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进一步展开沟通。 交易流程为: Jason向熊汇丰银行账户内转入合计400万美元支票,并向高发送汇丰银行交易通知书截图照片,熊按对方给出的汇率,将对应的2600万人民币转入Jason提供给高的银行账户。高扣除了撮合本次交易收取的60万手续费之后,将剩余款项转给了Jason。 本案案发是因为熊某发现支票被银行退回,于是报案,高某被抓,全额退出了60万手续费。最终经过了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03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四种行为均属行政违法,但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仅规定了“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并未明确规定“介绍买卖”也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实践中,对于介绍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不少律师的辩护意见也是“因法律未明文规定,所以介绍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也是该案中高某的律师提出的辩护要点之一。 关于介绍买卖外汇行为是否会构成非法经营罪,邵律师在以往发布的文章《熟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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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竟被定主犯,判刑8年,冤不冤?——不要介绍他人买卖外汇,小心被定非法经营罪!(上篇)》已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本文中就不再赘述。 通常,法院的解释一般为:中间人客观上为买汇和卖汇的人搭建了一个交易平台(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因此,中间人的行为已经不是“介绍买卖”,而是实施了“变相买卖”行为。 04 写在最后 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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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介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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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行为,虽然未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为刑事违法,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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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额超过500万,或介绍人收取的好处费超过10万,介绍人的涉刑风险就非常之高,如果介绍人撮合的主体交易成功,也未必会案发,但像本案当中的支票转账票据,真的是防不胜防。 那上文案例中的骗子呢?有没有被追责?从本案的判决书内容来看,似乎是没有。 法院认为:对上诉人高锐所提没有追究买卖外汇双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因原公诉机关在本案中除高锐外并未就其他人提起指控,故本案中除高锐外的买卖外汇双方是否构成犯罪,本院不作评价。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摘自判决书原文)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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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7-04
一文读懂 | 买卖USDT虚拟货币赚差价 为何构成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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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场外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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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轻则行政违法,重则刑事犯罪。具体标准为: 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若金额超过1000美元,构成行政违法,若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U商或者普通的炒币者在交易中使用的USDT泰达币是由Tether Limited公司所发行和管理,作为加密货币的一种,其当然不能直接等同于外国货币,外汇等概念。但是,通过U作为媒介,间接的进行了外汇和人民币的互换,实现了货币价值转换,从而被国内司法机关视为“变相买卖外汇”行为,目前已不存在争议。 因本罪的立案标准较高,普通人偶尔通过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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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难以构成本罪。本罪的常见主体是地下钱庄,或者以买卖虚拟货币搬砖套利赚差价为业的U商等。 地下钱庄即使不使用虚拟货币,也会有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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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其本身就是做着洗黑钱,赚汇率差的生意,所以并不无辜。 但是邵律师接触的不少U商,其本意只是为了赚取搬砖套利的差价,实际上无心触碰本罪,但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直至被抓都不知道,为什么自己就“非法经营”了呢?就像邵律师常说的,U商眼中的世界,往往只是“冰山一角”,所以接下来我们就以全局视角来了解什么是“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以及U商在其中都充当了哪些角色? 02 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实现“外汇对敲”的场景 1、什么人有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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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求? 根据邵律师办理的案件情况以及日常处理的大量咨询,可大致分类为以下四种场景: A人在国内,想将手里的外币换成人民币。 例如外贸商家,或者是客户为海外群体的商家或个人(例如做海外广告投放服务的),客户向其海外账户打款美金,A想变现为人民币。 B人在国内,想把手里的人民币换成外币。 例如不少向润出去的有钱人,5万美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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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根本就不够自己向国外转移资产的。2023年8月,上海最大的一家移民公司外联公司被查,实际控制人何某被抓,此类移民公司行业的灰色业务之一,就是想办法帮客户把钱搞出去。 C人在国外,想把手里的外币换成人民币。 例如C常年在国外工作,手里的收入都是美金,某天国内家人突然出事着急用钱,那就需要C快速把大额美金换成人民币给国内的家人。 D人在国外,想把手里的人民币换成外币。 例如留学生,或者做生意的群体(邵律师此前有个客户,人常年在缅甸工作生活,其所做的生意是从缅甸当地拿货,然后进口到中国国内。因为其是面向国内用户卖货,所以收取的都是人民币,但其从缅甸当地进货,给缅甸商家的当然是缅甸元,所以他虽然人在国外,仍需要大量外币)。 2、U商在其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 以上四种情形,如果客户与地下钱庄/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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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交易,从资金流向上来看就是两种:要么是客户在国外收外币,在国内付人民币;要么是客户在国外付外币,在国内收人民币。 虚拟货币具有天然的跨国交易的便利性,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非法流程兑换,中间只需要用U做一个过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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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就像是一个资金的集散中心,首先他们的货币(为方便表述,将外币或人民币统称为货币)来源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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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的客户,客户都是想将A货币换成B货币,或把B货币换成A货币,那么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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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就需要有大量的不同国家的货币储备,以应对客户们的需求。 当然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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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就算没有U当然也能做,那就需要收集不同国家的用户提供的货币本身,然后去做一个匹配。但有了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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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就可以做的更隐蔽,以及做的更大,更方便——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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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拿着客户们提供的货币在国内外四处收购U,然后再将U换成客户所需要国家的货币。 那么在虚拟货币交易的环节,与不法
换汇
平台所对接的就是想把U售出,或者想收购U的人。这个群体分为三类: 1、炒币的散户,偶尔有资金变现的需求,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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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 2、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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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求,但“自力更生”,自己将A货币卖出换U,然后将U再自己找交易方换成B货币; 3、以买卖虚拟货币搬砖套利赚差价为业的U商; 对于上述第1类群体,如果没有收到赃款,一般没有太大的风险,即使他们与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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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交易,也不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第2类群体,因此他们是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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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收到赃款,如果金额达不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标准,一般风险也不高; 第3类群体涉及非法经营罪的风险会比较高。可能一部分U商会辩解称,我不知道与我交易的对方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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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我只是与对方交易虚拟货币,收取/支付人民币。但是,以下情形可能会被推定为U商主观明知他人涉嫌变相买卖外汇: 对方稳定的、频繁的与你交易; 一笔金额数百万的大订单; 交易价格异常(高于或低于市场价); 即使对方未明确告知,但双方的沟通可以了解到对方的交易方有留学生、跨境贸易等海外群体; …… 这些情形下,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因U商实施了对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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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帮助行为,所以二者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 讲到这里,就收尾了。本文只讲一个问题:为什么在U商眼中赚差价的生意,被定了非法经营? 至于U商涉非法经营罪的法律分析,可以戳文章底部链接,看邵律师此前发布的文章进行了解。 写在最后: 无论是收到赃款,还是涉及到外汇,都不是U商主观上愿意触碰的。这门赚差价的生意,其实真的很难做。 以前邵律师会讲让U商交易时做好KYC,但是经办了太多的案子之后,现在已经不想讲了,因为真的没有完美的KYC。谁又能做到上帝视角呢?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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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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