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该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不适用于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2024~2025年,多数地方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为30%左右即每年每千瓦100元,部分煤电功能转型较快的地方适当高一些;2026年起,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即每年每千瓦165元。